深度报告《互联网行业(行业内)竞争规范研究》
2020-11-23 14:3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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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列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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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告由互联网协会研究中心于2014年12月出品

摘要

我国互联网发展一直保持良好的态势,网民数量已占世界第一,成为世界互联网大国;互联网行业发展迅速,特别是移动互联网的发展,也逐步走到世界的前列,产业规模已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开始占据一定比例,世界排名前30强中,中国的互联网企业已占据了8个席位。在搜索、电子商务、社交、安全等领域,诞生了如百度、阿里巴巴、腾讯、奇虎360等代表性企业。互联网企业发展显示出良好的趋势。

但是,伴随企业发展壮大的过程中,关于企业之间不规范竞争的话题屡见报端,严重影响了我国互联网行业的品牌和形象。随着企业之间的竞争不断白热化,不仅仅是大企业与大企业之间的竞争,还有大企业与小企业之间的竞争,都对我国互联网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带来危害。尤其是大企业与中小企业之间的竞争,很可能会对互联网行业的创新基因造成严重打击,使整个行业呈现出寡头垄断的格局。这种格局对用户、行业甚至是我国网络空间战略的发展都会带来伤害!

无论是大企业还是中小企业,都是我国互联网行业的重要组成分子,对行业的发展都具有积极作用。大企业已经掌握了丰富的技术、人才、产品等资源,是我国互联网行业参与国际化竞争的重要推动者和直接参与者;中小企业具有天然的创新基因,是带动我国互联网行业未来发展的活跃力量。所以,本课题会结合具体的不规范竞争案例,就“既要龙头企业合规发展,做大做强,特别是国际化,又要保护创业创新企业的兴起,不被恶意竞争所扼杀”提出一些建议。

一、互联网行业竞争现状与特点

我国互联网行业的竞争具有特殊性。互联网行业早期的“丛林法则”和“草莽精神”对我国互联网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制度体系的逐步成熟和市场竞争规范需求的明确,行业内不规范竞争的表现越来越明显。

1、 互联网竞争主体多、不规范竞争现象频现

互联网行业参与主体规模的不断增加,使得整个行业间主体的竞争程度不断上升。一个商业模式的成功引发其他类似商业模式的快速复制也让竞争者之间的摩擦不断升温。整体竞争环境的恶化,让逐利的互联网企业放弃了底线,且由于规范政策的滞后和引导不及时,不规范竞争的行为逐渐增加,并由此引发了行业内常见的口水战,损害了互联网行业健康发展的形象。

(1)互联网竞争主体日益增多

互联网是充满开放、竞争的行业。由于受近年来全球互联网发展的大环境影响和我国互联网商业迅速崛起的小环境推动,我国互联网行业内的企业主体数量快速增加。一批小而美的企业依靠技术特点或商业模式快速形成规模,成为行业发展的推动者,同时也成为了竞争的参与者。在原本互联网行业形成的BAT格局下,新的竞争主体的加入使得我国互联网领域的竞争主体日益增多。互联网企业之间的竞争变成了大企业与大企业、大企业与中小企业、中小企业与中小企业的混合竞争。而在当前我国互联网这种竞争体系下,大企业的竞争力更加明显。

(2)互联网竞争程度日趋激烈

伴随互联网繁荣发展而来的是互联网企业之间的竞争日趋激烈。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带来了新的造富效应,无论是大企业,还是中小企业,都希望在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中获得一份自己的蛋糕。当大企业将自己的触角伸向对方已经形成的业务范围时,双方之间的竞争则势如水火,如腾讯微信与阿里来往的竞争;当中小企业依靠自己的模式快速崛起时可能会危及大企业的业务领域,大企业则会倾其力量或与其竞争或将其并购,如百度搜索与360搜索之间的竞争;中小企业之间的竞争可能会依靠各自背后的力量进行更加直接的“肉搏”,如打车软件滴滴与快的竞争,其实是各自背后依附的大企业之间的烧钱大战。

综上而言,互联网领域的竞争程度变得更加激烈,在新的趋势下似乎正在变成几大互联网巨头带领一众其各自势力范围内的中小企业进行竞争。

(3)互联网不规范竞争现象频现

互联网行业竞争激烈的直接表现就是不规范竞争现象频发。鉴于商业的逐利性以及行业整体制度仍不成熟等原因,近年来,我国互联网行业的不规范竞争现象时有出现。从团购大战时的“百团大战”到360与腾讯的“3Q大战”,再到360与百度的“搜索大战”以及腾讯与阿里的即时通讯产品封杀战、滴滴快的补贴战等等,都出现了各种不规范的竞争行为。

从上图中统计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数量分布图也可以看出,近几年双方诉诸法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明显增加,而其中还有大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已经存在但并没有被统计,或是内部解决或是第三方协调等。大企业与小企业、大企业相互之间,同一领域内,以及跨领域之间的不规范竞争时有发生,严重扰乱了互联网行业的发展秩序,损害了行业形象。

2、自主创新能力欠缺是不规范竞争的诱因

我国互联网行业不规范竞争现象频发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自主创新能力欠缺则是诱因。分析我国互联网企业之间发生的不规范竞争行为,其中大企业之间可利用不规范竞争的方式守护自身的业务领域,避免大企业的触角进入。由于我国互联网BAT巨头分别是建立在各自传统业务基础之上,所以任何竞争对手抄“后院”的行为都会引发剑拔弩张的状态,而出现不规范行为的防范和阻击。

大企业对中小企业则是通过存在争议的方式进行阻击。对中小企业的并购行为,可能是互联网巨头发现自己在某一领域的不足,而新兴的创新力量可能会对其构成威胁或具有再发展潜质,然后中小企业就可能面临被选择的命运,或是站队依靠大树的庇佑,或是在不规范竞争的行为下被竞争出局。

中小企业之间或者中小企业对大企业则可能是通过山寨和抄袭的方式试图分一杯羹。中小企业的山寨和抄袭行为则更为明显,由于自主创新能力不足而故意为之。

所有以上这些表现,多基于自身创新能力不足而引发的对业务的担忧,或通过不规范的竞争方式进行弥补、或直接山寨抄袭他人的创意。我国互联网行业确实获得了长足发展,但面临的大企业病和创新倦怠可能也是发展的副作用。正如一位互联网人的评价“当前的中国互联网缺乏创新,大家抄来抄去的,主要原因还是‘成王败寇’的价值观——创新容易失败,大公司害怕失败,就让小公司去尝试。大公司有钱、有渠道,反垄断力度不大,最后搞得小公司也不创新了,产品同质化严重,大家都在那里拼融资,拼烧钱。”这种现象貌似短期内还无法改变,“马太效应”和企业的生存压力可能会让这种现象得以持续。

3、“马太效应”引领大企业进入生态圈竞争

“马太效应”(Matthew Effect),指强者愈强、弱者愈弱的现象。不少行业都存在“马太效应”,互联网行业尤为明显。近年来,阿里巴巴、腾讯、百度、奇虎360等一线互联网企业愈发强大,逐渐发展成为行业巨头;互联网中小企业则利用创新和差异化竞争寻求突围。

在当前互联网发展的大背景下,大企业不再只是公司的概念,而是闭环的生态圈。巨头们积极扩张,利用投资并购丰富企业阵营,在全行业布局产品和业务,大企业之间开始进入生态圈级别的较量。

(1)“马太效应”让大企业发展更大更强

“凡有的,还要加给他叫他多余;没有的,连他所有的也要夺过来”。圣经《新约•马太福音》的这一段话被概括为“马太效应”。近年来,“马太效应”在互联网行业被广泛提及。大企业在大而强的基础上,集中用户、资本、技术等资源,进一步增强自身实力,在人才、技术、服务上加大投入,发展成为行业巨头;另一方面,大企业在更大更强的同时,又会得到更多用户、投资青睐、广告主的“投票”支持,“马太效应”引领大企业强者愈强。

(2)四大领域核心企业正在建立生态圈

互联网行业加速洗牌,细分领域的竞争格局逐渐明朗。在电子商务、搜索引擎、网络社交以及网络安全四大垂直领域,阿里巴巴、百度、腾讯、奇虎360等核心企业脱颖而出,分别建立了自己的企业生态圈。四大领域核心企业积极布局产品和业务,建立开放性的平台聚集中小企业,逐步打通生态链条上的各个环节,基本形成了闭环的企业生态圈。

(3)大企业的竞争从产品转向生态系统

在打造生态圈的模式下,互联网四大垂直领域的大企业发展成为业务遍布全行业的巨头,企业之间原始的产品竞争也转向生态系统层面的竞争——大企业基于自身强大的服务系统,利用资本优势,整合用户资源,积极“圈地”,扩充阵营,拉拢中小企业“站队”,为的是争夺生态系统话语权;传统的产品竞争逐渐被以投资并购为主要手段,以争夺生态系统竞争优势为主要目的竞争新范式所代替。特别是在移动互联网的大潮下,大企业之间为抢占移动端入口携用户频繁“开战”,昭示大企业已经在为赢得未来移动互联网的生态系统之争提早布局。

4、中小企业需以另辟蹊径的创新求生存

“马太效应”成为互联网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大企业基于多年的发展,其资本、技术、人才、资源等优势已经很难撼动,但中小企业的发展并不是完全没有机会。互联网行业的中小企业可创新思维另辟蹊径,利用差异化发展实现突围,在细分领域创造出小而美的企业。

(1)中小企业缺乏直面大企业竞争实力

互联网大企业的成长进化成生态圈模式,继续拉开了与中小企业的差距。从市场规模来看,阿里巴巴、腾讯步入千亿美元级别,百度紧随其后,中小企业形成长尾;从资本、技术、用户等资源来看,大企业具备强大的大数据、云计算服务能力做支撑;产品用户粘性高,用户规模庞大;企业资本雄厚,能够频繁在资本市场投资、收购中小企业。数据显示,腾讯、百度和阿里巴巴三家公司占据整个互联网行业70%以上的营收和80%以上的利润[1] 。中小企业在同维度同领域内缺乏直面大企业的竞争实力,很难撼动大企业已经取得的市场地位。

(2)小企业具有以创新求生存的基因

工信部曾发布数据显示,中国65%的发明专利、75%以上的技术创新和80%以上的新产品开发都由中小企业实现。互联网行业也不例外,在推动技术和产品创新方面,中小企业的优势明显,原因在于——在大企业已经取得市场优势地位的情况下,中小企业缺乏直面挑战大企业的实力,只能另辟蹊径,通过创新求生存;同时,互联网中小企业普遍具有互联网所倡导的开放精神,易于接受创新,在创新效率和创新时间上明显优于大企业。创新基因是中小企业与大企业竞争的立身之本,也是中小企业实现“突围”的关键所在。

(3)细分领域可以创新出小而美的企业

从垂直领域到全行业,互联网大企业的边界不断蔓延,但也并不能囊括互联网的所有维度。在更加细分的领域,依然有中小企业的闪光机会。如在垂直电商、陌生人社交、移动搜索等领域,聚美优品、陌陌、神马搜索等成功案例,普遍印证了中小企业可以在细分领域利用技术或模式的创新,与大企业形成错位优势,创造出小而美的企业。

5、生态竞争带给小企业创新机遇和挑战

搭建开放平台是大企业构建生态圈的普遍做法。大企业的开放平台为中小企业带来更多增加用户流量和商业变现的机遇,但犹如硬币具有两面性,开放平台也给中小企业的创新带来了挑战。

(1)大企业为小企业提供了创新开放平台

互联网大企业利用市场优势地位建立开放性平台,为软件、游戏开发者提供技术、资金、服务等支持,同时提供用户资源和渠道推广,最终实现产品的商业变现或为开发者引入投资。目前,阿里巴巴、腾讯、百度、奇虎360、新浪等大企业都建立了自己的开放平台。

大企业的开放性平台为中小企业提供了发展的舞台,或助其实现商业变现,或为其引入资本。据对开发者的调查数据显示,在大企业开放平台上,有80%的开发者属于盈利状态,20%属于基本持平。以腾讯开放平台为例,据《2014年互联网开放平台白皮书》数据显示,至2014年6月,腾讯开放平台向开发者分成收益较2013年同期相比增长104%;同时,腾讯开放平台的优秀开发者均受到了投资者的青睐。

(2)企业创新速度需超越被模仿速度

大企业开放平台在为中小企业带来发展机遇的同时,也给中小企业的创新带来了挑战。据开发者调查数据显示,大企业开放平台,尤其是BAT三家的开放平台受到了中小开发者对其垄断的质疑;开放平台对开发者的创意存在模仿、抄袭等现象。中小企业的利益需要得到进一步的保障,必须如UC俞永福所言:企业创新速度需超越被模仿速度。

6、企业竞争以争夺用户和入口为目的

用户为王是中国互联网行业的传统,更多的用户流量意味着更大的商业变现机会。不管是电子商务、搜索引擎还是网络社交和网络安全,互联网企业竞争的本质都是对用户的争夺。近年来,移动互联网发展迅猛,用户的上网入口从PC端转移到移动端,企业之间争抢移动互联网入口和用户流量开始成为新常态。“得入口得用户者得天下”成为移动互联网的商业逻辑,获得更多入口和用户,就意味掌握了现金流和未来话语权。

7、不规范竞争对互联网生态发展危害大

如果互联网没有规则,互联网竞争不遵守规则,那必然是竭泽而渔,将不断消耗中国互联网的创新精神和创新力量,损害网民利益和互联网的发展。

中国互联网企业之间的不规范竞争早已被网民熟知。互联网企业对互相之间的竞争都有共识,占据互联网入口,拉拢用户流量,最终赢得市场份额。而这种竞争,如果是遵守规则的良性竞争则具有积极意义,但如果是罔顾规则,在破坏规则中挺身杀入,往往直接伤害的就是用户利益,间接伤害的是企业自身信誉,最终伤害的将是中国互联网的创新力。

(1)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互联网企业之间的不规范竞争首先侵犯的是用户的利益。如在不规范竞争案例中经常会出现企业以维护用户利益为由,采取弹窗、胁迫用户“二选一”等行为。不管企业竞争的最终结果如何,其相互之间的行为都对用户的正常上网需求和上网体验带来负面影响。

(2)扼杀了中小企业的创新活力

互联网大企业拥有强大的市场地位和话语权,在细分领域缺乏挑战者易形成垄断,就会怠于创新,甚至利用大企业的优势去模仿、山寨中小企业的创新成果,致使中小企业的创新活力变得萎靡。中小企业由于不具备挑战大企业的实力,在遇到大企业的不规范竞争时,反制的手段有限,很容易在竞争中失败出局。

(3)破坏了行业良性的生态体系

互联网企业是构成行业生态系统的一个个节点,企业之间的良性竞争和合作能够形成生态系统的有序链条;健全的商业模式、法律法规等制度可以巩固生态系统的架构。不规范竞争即整个生态链中的不稳定因素,破坏了行业生态系统的平衡和稳定,使整个体系的运行变得紊乱。

(4)削弱了中国互联网国际竞争力

互联网行业的不规范竞争,不仅耗费了双方企业的精力,还分流了国内互联网企业用于国际市场开拓的资源,削弱了中国互联网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同时,互联网企业的内斗也有损我国互联网行业在国际业界的口碑和信誉。如国外媒体已经关注到了中国互联网行业的竞争乱局,这对我国互联网大企业走出国门不是一件好事!

二、互联网行业不规范竞争现象及原因

近年来,互联网行业中不规范竞争行为频现,这些不规范竞争行为不仅包括商业诋毁、捆绑、抄袭和恶意干扰等常见手段,还有出现了利用不规范的投资并购进行竞争、利用司法程序特殊性实施的不规范竞争、建立开放平台实施不规范竞争等表现。

1、利用生态话语权建立不规范准则遏制竞争

互联网企业的不规范竞争手段很多,其中大企业利用生态话语权建立不规范准则遏制竞争是其最主要的手段。企业一旦握有行业生态话语权,就会利用话语权优势建立基于自身利益的一套行为准则,利用准则充当“裁判”,胁迫中小企业“在规则内办事”。

(1)“二选一”排他性的不规范竞争

——利用平台优势限制商家的排他性竞争(阿里、京东)

2012年,在京东与苏宁、国美等企业进行价格战期间,阿里的天猫和淘宝平台宣布不参战,但与平台商家签订了排他性协议——参加京东活动的店铺,在“双十一”活动时会被关店,且不允许参加淘宝的促销活动。随后,出现了柒牌、杉杉和七匹狼等企业陆续在京东对产品进行下架的事件。

在B2C市场上,天猫有明显的平台优势,天猫当时的市场份额达到了54.6%,超过京东等B2C网购平台的总份额;淘宝在C2C领域的优势地位更加明显,2012年Q3,淘宝占到C2C市场份额的94.5%。天猫和淘宝构筑了阿里在电子商务领域的平台优势地位。

“双十一”期间天猫和淘宝平台的优势其他电商无法抗衡,阿里利用平台优势逼迫商家签署排他性协议不仅妨碍了商家和用户的选择权,也对供货体系产业链形成冲击。

2012年,有部分供货商曝出京东出具的协议中存在排他性条件,如要求供货商的供货价格为最低;2014年京东对入驻店铺的要求为必须在授权文件中体现排他性。

京东在自主销售为主的B2C市场具有明显的优势地位,2012年第三季度,其市场份额达到了51.1%,超过了自主销售为主的B2C市场份额的一半。

与阿里对柒牌、杉杉等店铺设置的排他性协议行为类似,京东对供货商的排他性制约,会扰乱部分供货商的价格体系,破坏产业链上游的健康生态。海尔家电在2012年京东掀起的“价格战”中因不满京东对其限制性要求而退出京东商城。

——利用推广系统的兼容性,区别对待同类产品(百度)

2013年,百度推广系统对360浏览器实施了限制登录,百度推广系统的用户在使用浏览器登录管理后台时,会被强制要求安装一个安全插件,用户在安装该插件后,发现推广系统对360浏览器实施了禁用,并引导用户使用百度浏览器,否则无法登录。随后,360利用安全卫士进行了反制,在用户安装上述插件时,弹窗提醒百度正在使用偷拍插件上传用户电脑信息,并替用户设置了自动拦截。

百度利用自身推广系统对浏览器实施兼容性检查,区别对待同类产品,涉嫌利用技术手段以达到排他目的。考虑到百度推广的用户量只有几百万,因此对360浏览器的整体市场份额影响不大,但是通过安装插件的方式,让百度能够识别用户正在使用哪款浏览器,并对竞争对手的浏览器进行访问限制,在排他的同时,也影响到了用户体验和自身品牌的声誉。且并不排除将来百度会使用同样的技术手段,针对竞争对手的其他产品实施不兼容限制。

——利用安全软件权限阻碍或卸载竞品(奇虎360)

360依靠创新的免费模式和创新技术颠覆了网络安全市场的格局,成为行业内具有优势地位的企业。从PC端到移动端,均保持有明显的市场优势。

2010年,360安全卫士在新版本升级的过程中,提示用户强行卸载金山网盾,后金山网盾以360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一审、二审判决,360败诉,并向竞争对手赔偿经济损失。

360利用安全产品的市场和技术优势,对用户安装的同类竞争对手的产品通过弹窗的形式引导用户卸载,以期能够降低竞品的装机量和市场占有率。在360占据优势市场地位的情况下,上述行为涉嫌以打击对手为目的,滥用安全软件的权限进行不规范竞争。

——利用生态闭环体系封杀跨平台应用(腾讯和阿里)

2013年底,阿里巴巴大力推广来往,但据微信用户反映,在微信中无法打开来往链接,随后来往通过官方微博指责“微信封杀其分享链接”,并通过手机淘宝对微信链接的淘宝商品和店铺进行了反制性的屏蔽。

在移动社交领域,微信相比于来往有明显的优势地位,且在产品内部基本形成了闭环的生态体系,利用屏蔽的方式限制竞争对手涉嫌排他性的不规范竞争。

微信和淘宝的相互屏蔽行为涉嫌违反工信部第20号令《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项的相关规定,即恶意干扰用户终端上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服务,但该规定需满足恶意干扰才可能被认定为违反规定,但是就如何界定恶意干扰行为,法律上尚存在操作难度,且屏蔽双方都列出了“合理的”屏蔽理由。

(2)捆绑细分领域产品的“搭便车”

——百度以诱导下载推安全产品

用户在使用百度搜索下载360手机浏览器等四款软件时,百度将其手机助手软件捆绑在安装程序中,被360起诉认为百度公司的行为构成恶意捆绑、强制安装,有搭便车之嫌。后法院判决百度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带有360各软件名称、图标的百度手机助手下载器软件,并赔偿360公司相应的经济损失。虽然百度接受了法院的判决,但是对其他品牌的软件下载过程中依然存在捆绑“搭便车”现象。

百度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工信部第20号令第九条的规定,即互联网信息服务终端软件捆绑其他软件的,应当以显著的方式提示用户,由用户主动选择是否安装或者使用,并提供独立的卸载或者关闭方式,不得附加不合理条件。

捆绑安装行为在互联网行业非常常见,用户往往在不知情或者被诱导的情况下安装其他附加软件,且并未在事前得到显著提示。针对企业的捆绑安装行为,用户往往选择接受或卸载了事,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捆绑安装的不正之风。

——腾讯以捆绑银行卡推微信支付

微信支付是腾讯与阿里支付宝进行竞争的重要工具,随着微信生态的不断扩张,集结在微信平台上的商业化生态初步形成,微信支付成为商业交易的最后一环——资金支付。要打通整个生态,就必须要实现支付的自主。所以,腾讯推出新规则,要求微信群达到100人以上,建群和入群者必须要开通微信支付,否则无法加入到微信群。

腾讯的这一行为实质上是捆绑安装行为的演变——为产品的部分功能设置使用条件,要挟用户开通关联业务,大部分用户往往为了使用产品的完整功能,只能屈从。这种捆绑要求带有隐蔽性,但可能会成为企业不规范竞争新的手段。

(3)破坏他人合法商业模式的“创新”

——猎豹等浏览器恶意拦截优酷网贴片广告

优酷网以金山公司旗下猎豹浏览器通过技术手段恶意拦截优酷视频的合法贴片广告为由,诉猎豹浏览器不正当竞争,后法院宣布优酷胜诉,判金山赔偿优酷网相应经济损失。

视频网站的贴片广告是视频类互联网企业盈利的主要来源,属于网络视频行业合法的稳定成型的商业模式,金山公司的行为属于利用技术手段破坏他人合法的商业模式,扰乱了网络视频行业的商业秩序。

(4)权属规则不清晰引发不规范竞争

——百度与360的Robots协议争论

百度利用Robots协议设置白名单,允许谷歌、雅虎、搜狗等搜索引擎抓取百度内容,但百度并未把360搜索列入白名单,导致360爬虫无法获取百度内容。随后,360强制对“百度知道”、“百度百科”等内容进行抓取向用户呈现;百度则通过强制跳转技术进行反制,而360对百度快照也实施强制转跳措施。法院一审判决360向百度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而百度要求360停止抓取的诉求在此案中未获法院支持。

由于对Robots协议规则的理解不一,且该协议不存在法律效力,所以围绕此规则的不规范竞争一直存在。在缺乏必要司法条件的客观环境下,法院对此不规范行为也未做出明确判决,只是提供了建议性的操作程序。所以要解决此类问题,使前置规则清晰化是必要的工作。

——安全软件裁判和运动员身份重叠

安全软件作为基础性软件,其权限仅次于操作系统,对病毒和恶意软件具有直接的判决权和处理权。但是由于对安全软件权力和边界的规则认定不明晰,致使安全软件经常利用其管理权限对竞争对手实施排他性竞争,主观认定其他软件为病毒或流氓软件,并引导用户进行卸载,此种行为在互联网行业屡屡发生,并有向移动互联网蔓延的趋势。

2、以资本优势投资布局阻碍合理竞争

以资本优势投资并购中小企业是当前大企业壮大企业实力或者打击竞争对手的惯用手段。投资并购在扩展大企业业务边界的同时,也妨碍了行业的充分竞争,阻碍了创新和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

(1)大企业利用投资并购壮大势力、增强竞争力

近两年,中国互联网资本市场活跃,百度收购91无线、糯米网、PPS,阿里巴巴投资UC、优酷土豆,收购高德,腾讯入股京东、58同城、大众点评,互联网巨头积极完善产业链,对各类企业的投资并购频繁。大企业的投资跨界特点明显,业务种类越来越全面,对移动互联网领域的投资并购明显增多。互联网企业通过投资并购获得核心技术或业务,俘获“即战力”,能迅速壮大势力,以最快速度形成遍布全行业的企业生态。

(2)投资并购过程和目的的不规范现象和竞争

买入口、流量和用户,甚至借此打击竞争对手,通过资本优势“收买”中小企业,成为当前互联网行业投资并购的逻辑。部分互联网企业的投资并购涉嫌不规范竞争,其目的和行为值得商榷。

——逃避正常审查程序对投资并购案的限制

国内互联网领域的投资并购众多,但是公开报道的只有阿里巴巴并购恒生一案被商务部审查,对其他互联网企业涉及的投资并购事件披露极少。根据规定,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之一的并购案均应向商务部申报审批:①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②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从营业额来看,中国互联网行业多家企业的并购案都满足上述要求,但是均未见企业的公开申请或商务部的主动调查报道。

——以防御型投资并购弱化竞争者影响力

通过投资和兼并扭曲市场竞争,阻击对手,曾经是欧美商业巨头常玩的游戏,如欧莱雅并购小护士,致使小护士品牌在市场销声匿迹,而欧莱雅的子品牌卡尼尔却因此快速占领市场。在今天的中国互联网行业,大企业对中小企业的投资并购越来越多,虽然目前并没有直接的证据证明大企业并购中小企业一定会导致小企业的凋零,但是互联网“大吃小”的这一现象和趋势值得警惕。

不同于以往互联网企业在产品市场上“撕破皮”的竞争,如今的互联网巨头财大气粗,其利用资本优势实施投资并购,轻松“吞并”中小企业,既获得了被并购企业的业务,还壮大了自身阵营。随着互联网行业BAT三巨头“三分天下”的格局基本形成,中小企业纷纷选择大企业站队。巨头们为了不被踢出第一阵营,纷纷展开“军备竞赛”,以“进攻带动防守”,通过防御型的投资并购弱化竞争对手的影响力。

——以投资并购进行交叉补贴挫伤细分领域竞争活力

互联网巨头利用风投资本,通过对中小企业的产品实施交叉补贴,打破了细分领域的商业模式,通过低价营销迅速占领市场,并借此推广自己的产品或引来用户流量。目前,为了抢占移动端的用户入口和流量,以投资并购的方式对平台产品进行交叉补贴成为互联网巨头的主要手段之一。

以滴滴打车和快的打车为例,2014年,双方分别在腾讯和阿里的支持下,推出免费打车活动,对乘客和司机进行双重补贴。据统计,腾讯和阿里为补贴共计投入超过20亿元。滴滴打车和快的打车依靠互联网大企业的巨额投资获得快速成长,迅速成为行业中具有优势地位的企业,也造成了其他未获得资本投资的中小企业在这场软件之争中彻底失去了竞争力。依靠资本直接进行现金式的补贴方式是否涉及低价倾销以及对行业长远的发展是否有利,需要引起各参与方和监管方的重新审视。

3、利用司法程序特殊性的不规范竞争

(1)以诉前禁令拖累中小企业生存

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更迭符合摩尔定律的特点。技术更新迭代的越快,留给企业创新发展的周期就会越短。如果一项新技术或新模式因为被具有优势地位的企业利用法律诉前禁令,最终错失了发展的最佳期,这对互联网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的创新甚至是生存都会产生很大的负面影响。

(2)利用诉讼战耗费中小企业资源

大企业具有天然的资本优势,能够动用更多的社会资源。以诉前禁令为例,提请诉前禁令需要缴纳保证金150万到400万,大企业可以轻松承担这些成本,而小企业可能因为无力承担这些成本失去反担保的权力。同时,如果双方互诉频繁,为了处理诉讼案件,中小企业需要集中更多的资源进行应对,甚至会影响企业做产品的精力。相比于大企业,中小企业的发展因诉讼战耗费受到的影响将会更大。

4、市场监管规则缺失、企业违法成本低

(1)市场监管缺失使得不规范竞争的界定成为难题

市场监管制度往往落后于不规范竞争的行为和表现。我国互联网领域的不规范竞争主体往往涉及到互联网巨头,就存在可能的垄断与反垄断关系。但是,我国互联网领域的反垄断法律并不完善,就垄断行为的界定和判断往往依据不同的规则各执一词,等到具体法院判决时已经距离不规范竞争行为的发生过去很久,所能产生的警示影响已经有限。

除此之外,一些由新的服务模式带来的竞争规范问题也难以界定。规则缺失和细节不清给界定不规范竞争行为带来了阻碍,在一定程度上也起到了纵容不规范竞争行为存在并延续的作用。

(2)企业违法成本低让企业对不规范竞争无所畏惧

因市场监管缺失带来的企业违法成本低也使得企业对不规范竞争无所畏惧,甚至是利用不规范竞争获得比付出更多的收益。互联网的特征决定了一些不规范竞争的行为和手段更加隐蔽或更加新颖,在可以达到施行不规范竞争行为的同时规避当下规则可以惩罚的标准,或无法采用当下的规则去审视和判断这些行为。在日常竞争中,企业甚至专门利用不规范竞争的行为去故意打击对手,因为竞争双方可能只需要在特殊的时间点或时间段达到目标即可,如电子商务领域的各种节日的价格战或虚假宣传。这种竞争行为由于时效性很强,且监管机构需要定点定时安排技术监管,并配合工商行政的管理手段,才能更为全面的发现这些隐藏的不规范竞争行为。即便如此,根据现有的处罚条例等对不规范竞争行为的主体给予的处罚可能对其无关痛痒。

规则不清、违法成本低让企业在不规范竞争行为的准则上产生了可钻的漏洞。如以下两个案例:

①国内两家互联网安全公司,因互诉不正当竞争,包括误导用户、商业诋毁等行为。但法院最终的判决处罚仅为赔偿30万元。这个额度的处罚对于互联网企业而言实属九牛一毛,丝毫没有威慑力量,甚至被认为是一种低价营销行为。

②国内两家电子商务企业,因价格战而被涉嫌不规范竞争而受到关注。但是,由于价格战是否就是不正当竞争,仍需要通过查证确认。然而,即便是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最高处罚额为50万元,而实际处罚额一般会低于50万元。

所以,这样的低成本使得一些企业不惜以此为竞争手段获取更大的利益,而对整个市场的影响则是负向的。

5、建立开放平台带来不规范竞争副产品

(1)互联网大企业开放平台发展迅速

互联网行业的大企业基本都建立了自己的开放平台,开放平台总体发展比较活跃,游戏、社交等各种类型应用都在平台上得到了发展,其中媒体类、服务类、交流类的应用开发者稍多。其次,大企业开放平台中,BAT三家企业平台受到的关注度相对较高。

(2)平台引入中小企业利于构建生态圈

互联网大企业在细分领域都有较为突出的产品和主营业务,但鉴于开发成本等原因,互联网大企业的产品和业务并不能面面俱到。为了布局全行业,建立遏制竞争对手的“防御工事”,大企业需要建立开放平台引入中小企业,利用中小企业已经成熟的业务来完善自身的生态圈体系。

(3)中小企业面临创新产权、成果归属不清晰问题

一般来说,中小企业在大企业平台上推出产品,其最终实现的盈利将按一定的比例在平台和开发者之间实现分成,但中小企业将产品直接托管给大企业平台经营或者卖给大企业,又可能被大企业挟持或“绑架”,产品的创意面临被抄袭和模仿的威胁,创新产权和成果归属也有待进一步的明确。

三、解决互联网企业不规范竞争的建议

1、解决企业话语权层面不规范竞争建议

(1)打破壁垒、合作共赢;尊重用户、杜绝挟持

原则:充分尊重用户的自主选择和决定权,不以用户作为不规范竞争的筹码。打破企业竞争壁垒,实现双方合作共赢。

“二选一”的问题已经成为整个行业的通病,电商领域对商家的限制,搜索引擎、网络安全和即时通讯对用户的限制等,最终都是对用户正常需求的剥夺。随着互联网大企业生态化的布局和发展,它们在各细分领域将会面临新的冲突,尤其是对移动互联网入口的争夺和生态构建。如微信与来往在竞争中互相屏蔽对方的链接,未来百度直达号与腾讯的微信公众号的生态发展过程中也可能面临同样的问题,所以监管部门需要提前预防,做出针对性准备。

针对企业“二选一”的排他性竞争,主要措施有:①监管部门建立由企业参与的“二选一”论证机制;②依据论证结果对企业行为进行后续处理并公开;③关注生态圈,封闭会引发更多的“二选一”竞争。

(2)尊重用户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网络“搭便车”的表现形式多样,其行为都侵犯了用户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应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和约束。工信部《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若干规定》和中国互联网协会《互联网终端软件服务行业自律公约》等规章制度,已经对互联网行业捆绑安装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制,企业应积极遵守。

针对企业在捆绑安装中的行为表现,现提出针对性的措施和建议:①企业对捆绑产品的功能、必要性须作明确说明;②监管机构应首先对捆绑安装的行为做出科学合理的判断,然后再提出处置要求。

(3)鼓励创新、保护企业合法商业模式

互联网行业在鼓励创新,鼓励企业为用户提高上网体验的同时,还应明确企业的行为必须在不损害行业合法的商业模式下进行。任何以“创新”名义对其他企业合法商业模式造成破坏的行为,都不应该受到鼓励。创新的实质是一种升级和跨越,应该警惕携用户之名对正常规则进行的干扰行为。

(4)明确前置规则、建立指导规范

搜索领域的Robots协议,是一项业界约定俗成的规则,不具有法律效力;网络安全的权限与边界问题一直没有规范、有效力的文件进行明确和约束,导致围绕这类不规范竞争的问题长期存在。

前置规则不清晰是诱发这两类问题的主要原因,因为无章可循,所以企业在竞争过程中可以自由发挥。针对这一情形,有两点建议可供参考:①依据中国实情规范搜索领域的Robots协议;②明确安全软件等的权限与边界,禁止企业既当裁判又当运动员。

(5)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增强市场约束机制

电子商务等领域的不规范价格竞争行为,严重扰乱了整个行业的竞争秩序。针对此类行为,行业要坚持合理的价格竞争,杜绝欺骗消费者、恶意打击竞争对手的价格战;调查机构应关注电商企业不正规竞争行为,并有所作为;明确监管机构,避免陷入监管混乱。相关建议有:①畅通消费者投诉和回复机制,尊重消费者利益;②对触及法律法规的不规范竞争坚决查处和通报。

2、解决投资并购层面不规范竞争建议

原则:投资并购需促进行业竞争活力,禁止垄断力量再放大的投资并购。

互联网大企业以投资并购的手段形成囊括全行业的生态系统,甚至在细分领域形成垄断,如果任由其无序发展下去,将有损于行业充分竞争的环境和中小企业的创新发展。针对互联网企业投资并购层面的不规范竞争,具体建议有:(1)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企业必须遵守我国投资并购法律法规;(2)政府部门谨慎审查,禁止大企业利用投资并购破坏市场活力;(3)监管机构对行业内频现的交叉补贴行为进行规范化引导。

3、解决法律程序层面不规范竞争的建议

原则:尊重司法,遵守市场竞争底线。

法律法规是认定企业不规范竞争行为的主要依据,若被企业利用法律程序的特殊性实施不规范竞争,对整个行业的损害将会更大。针对企业在法律程序层面的不规范竞争,具体建议有:(1)完善法律条文针对性,避免被滥用;(2)判断诉前禁令的实施影响,调整适用周期;(3)压缩审判周期,保障原被告合法权益;(4)倡导三步走方式:相互沟通,协会调解(监管干预)和法律诉讼。

4、解决监管欠缺和企业违法成本低的建议

原则:建立并执行规则,增加企业违法成本

如同解决法律程序层面的问题一样,针对行政监管规则的缺失应当尽快补足和完善,为及时制止不规范竞争行为提供直接依据。同时,应该严格执行规则,尤其是针对恶意不规范竞争行为和累犯现象,给予严厉的处罚标准,增加企业因违法而带来的成本压力。处罚不是目的,而是让企业对法规产生敬畏之心。让互联网市场的竞争环境少一些绿林法则,多一些公共制度。

针对互联网领域利用技术属性进行不规范竞争的特征,政府监管层面应当建立与之匹配的技术监测平台。通过技术手段实现检测的及时预警、跟踪和反查,提升监管机构的执法主动权。

5、解决开放平台层面不规范竞争的建议

明确开放性平台的作用是促进大企业发展得更大更强,同时让中小企业得到较快发展、保持创新活力;而不是成为大企业拉中小企业“站队”,抄袭模仿中小企业的创意、损害中小企业利益的工具。

解决开放平台层面不规范竞争的建议有:(1)大中小企业均须遵守市场竞争的底线;(2)企业开放平台原则性规定应交由监管部门审查;(3)监管部门应主动了解平台生态的各方诉求。

四、支持大企业继续做大做强、保持中小企业创新活力的建议

1、支持大企业继续做大做强的建议

大企业已经成为我国互联网行业发展的代表,在经历了从小到大、从弱到强的过程后,它们开始向新的发展阶段过度。在新的发展阶段,除了应对自身存在的大企业病可能对企业带来的发展伤害外,还需要应对来自国内和国外的大企业、中小企业的竞争压力。所以,政府需要为大企业继续做大做强提供必要的支持。

(1)激励大企业遵规守法,建立奖惩机制

大企业的“名企和名气”具有示范效应。中国互联网经过20年的发展,造就了一批大企业。作为行业的先行者,功成名就的“名企”和享誉内外的“名气”不仅是中国互联网的发展代表,而且对中国互联网企业的发展具有示范作用。所以,激励大企业遵规守法,可以为其他企业的合规发展树立典型。

建立透明公开的信息渠道,实施赏罚分明的奖惩措施。互联网具有媒体属性,大企业依靠自身资源对舆论导向的影响力日益明显,对事关自身的消息进行选择性报道。所以,第一需要建立统一、透明和公开的信息发布渠道,如互联网协会在网站或定期组织行业企业、媒体等进行守法和违规企业的通报会议。第二要建立奖惩措施,对守法企业予以奖励、对违规企业处以责罚,并且可以形成一套积分考核指标,进行年度盘点并向社会公开。

(2)鼓励大企业转型升级,立生态制高点

竞争是企业成长面临的挑战,增强竞争力的根本在于企业自身发展。中国互联网行业已经诞生了一批足以比肩世界互联网巨头的大企业,如阿里、腾讯等。作为中国互联网的领军企业,它们已经度过了单纯依靠技术取胜的时期,正进入凭借构建生态增强竞争力的新阶段。

中国互联网大企业的生态化发展与国外企业有着明显的差异,是中国互联网发展的特色。未来中国互联网行业将走向生态化的高端竞争,鼓励大企业进行转型升级是推动未来互联网发展的当务之急。所以,作为监管部门或指导机构,应该向企业普及行业趋势,引导企业布局符合趋势的产品和服务,在生态中占领各自的制高点。

当前,互联网大企业依靠自有成熟业务,通过研发新产品或投资并购搭建一个产品多元、服务多样的生态系统。在此过程中,无论是大企业还是与大企业有合作的企业,都存在合作业务模式不清、权益归属不明等磨合问题。所以,行业管理部门需要给予及时的指导和帮助,在遵循发展规律的前提下扶持企业健康发展。

尝试推动中国互联网行业形成新的服务盈利模式。免费模式是支撑起中国互联网企业早期发展的重要途径,但是随着未来互联网深度化、个性化服务的发展,以及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力量加强,对免费模式可能会带来冲击,进而危及整个互联网生态的发展。所以,政府部门需要在市场规律的推动下,尝试引导企业有步骤推出新的服务盈利模式,保证企业和用户的共同利益。

(3)引导大企业走出国门,开拓国际市场

互联网大企业发展的眼界应当立足国内,着眼全球。当前,我国互联网用户规模已经位列全球首位,各类互联网应用与世界同步,在移动互联网时代出现了一些具有世界影响力的应用。从产品研发和用户体验上看,中国互联网大企业已经具有了丰富的经验。中国互联网大企业和许多发展中的企业已经具备了国际化的条件,在全球互联互通的大格局下,互联网企业的商业竞争已经超越了国界。

根据访谈获得的信息,中国互联网企业走出国门并非一帆风顺。阿里、百度、腾讯和360等都在积极尝试国际化,并且都采取了各自的战略,但是作为领头羊,它们需要“摸着石头过河”,却也容易遇到各种“漩涡”。所以,行业组织和协调机构应该利用对外交流和各类可利用资源帮助企业认知并降低这类“漩涡”风险。如有企业提出,对国外行业准入制度、民族风俗、宗教文化等方面,需要有更多的了解。

(4)推动大企业开放协作,构建共赢生态

互联网开放生态建设,不仅是大企业与小企业,也需要大企业与大企业的协作。互联网大企业在生态建设的初期,鉴于生态竞争仍不成熟,大企业开放平台主要向中小企业或者开发者提供,但是对大企业和竞品则持保守态度。尤其大企业各自生态化过程中在细分领域的布局导致的竞争更加直接和正面,如腾讯以微信搭建的生态圈和阿里以淘宝搭建的生态圈,因为阿里推来往而与微信形成直接竞争,导致淘宝链接被微信屏蔽、微信购物被淘宝屏蔽等现象。未来中国互联网行业的发展,寡头现象将变得更加明显。所以,需要监管部门主导,从维持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的长远目标出发,推动大企业之间开放协作,避免内耗损失,影响大企业的生存力和国际竞争力。

2、保护中小企业保持创新活力的建议

互联网中小企业具有创新的基因,但是受制于一些客观现实的困境,它们也需要获得来自外界的支持。只有将创新的技术和模式从理想变成现实,才能真正促进我国互联网行业的活跃与可持续发展。

(1)规范中小企业自身的竞争行为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保护互联网中小企业创新活力,必须从规范其自身竞争开始。中国互联网的重点领域已经形成了稳定的竞争格局,中小企业的创新发展面临着现实困境。如果在发展过程中因为不规范竞争行为而被大企业采取措施,对自身的成长会带来不利影响。中小企业在可利用资源、社会影响力等方面都难以与大企业直面竞争,所以必须要从规范自身行为开始,不授人以柄。

政府监管部门和行业领导机构可以通过组织培训或座谈会等方式,集合中小企业代表,宣讲行业内不规范竞争的负面案例和规范化竞争而快速成长的正面案例,让互联网企业认识到规范化竞争的必要性。

(2)激发创新活力,加强政策扶持

当前,中央政府正在积极推动依法治国,提出让市场主体“法无禁止即可为”,让政府部门“法无授权不可为”。作为互联网市场的重要组成主体,中小企业可以不断寻找新的细分领域和创新服务模式,在细分领域构建小而美的盈利生态。在这个过程中,政府应该给中小企业以空间,不做事前过多干预,增强事后监管,激发中小企业的创新活力。

与传统行业中小企业的发展困境相似,互联网中小企业也需要政策的支持。从访谈的结果和查询的资料看,目前中小企业在培养和留住专业人才方面、办公环境、员工待遇和企业赋税等方面都存在困难,集中反映出在资本层面的缺乏。所以,政府部门应正视中小企业发展面临的困境,给予企业必需的支持。

(3)引导中小企业参与生态共建

互联网大企业生态化为中小企业和开发者提供了平台。大企业通过开放平台,吸引中小企业的加入,丰富了生态产品体系;中小企业利用开放平台,降低了初期投入成本,获得了流量等支持,这是共建生态的双赢。但是,由于开放平台在实践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挫伤了部分中小企业和开发者的积极性。所以,需要监管部门正确引导中小企业加入到生态建设中,平衡大企业和小企业的利益关系,如合作模式、产权保护、收益分成等。

互联网中小企业可以与传统行业中小企业形成协作,优势互补,共建跨行业的生态圈。传统行业的发展越来越离不开互联网,但是缺乏如何拥抱互联网的经验,而互联网中小企业具有互联网基因,双方可实现互补共赢。所以,政府各主管部门可以利用掌握的企业信息进行针对性引导,解决各行业中小企业无法准确建立沟通的难题,为中小企业的生态共建牵线搭桥。

(4)建立“天使投资”,增强鲶鱼效应

针对中小企业缺乏资金的困境,解决社会融资渠道受限和以往政府资金支持不配套的问题,可以有政府牵头成立“天使投资”机构,由政府全额或部分投资成立企业进行公司化管理。

目前,互联网行业虽然投融资比较热,但是PE和VC的逐利的本质要求中小企业或创业公司具有成熟的业务模型,需要能够快速从中赚到钱。这种投资风格只能让山寨更加流行,而真正的创新会被抑制。所以,如果由政府建立“天使投资”,不急于求利,不需要行政干预,做好资金的统筹和投资项目后期的共同管理,让企业安心创新。同时,利用这种模式可以改善我国互联网行业不合理的投融资风气,增强鲶鱼效应,让整个行业投资环境回归理性,使投资真正能够有利于行业的创新发展。

注释:

[1]数据来源:http://www.pingwest.com/so-boring-buyou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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